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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时间:2016-07-09 00:00:00  作者:

按照《关于学院部分机构不再合署办公的通知》(院党字[2016]21号)要求,党委办公室与院长办公室不再合署办公。党委办公室印章管理仍参照院党字[2003]9执行。

附件:忻州师范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忻州师范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忻州师范学院各级机构印章和冠以忻州师范学院字样的各种业务专用章,经学院党委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统一审批刻制并监督使用。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国共产党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印章、忻州师范学院印章、忻州师范学院钢印。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印章各自负责管理。

二、一般性工作需使用中国共产党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印章、忻州师范学院印章的,由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主任批准。重大工作需使用中国共产党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印章、忻州师范学院印章的,须经党委研究决定或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以学院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等需使用忻州师范学院印章的,须经党委研究决定,院长签字后方可使用。一般性合同、协议等需使用忻州师范学院印章的,经招标、会议批准等程序决定并由分管院领导代表学院签字后,方可使用。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正本由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留存保管,定期交档案馆存档。各部门使用时,一般只用副本或复印件。

四、以学院的处(室、系、部、馆、所、中心)或相应级别单位名义对外办理涉及学院人、财、物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单位印章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一般事项需使用单位印章的,须经这些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五、因机构更改名称需重新刻章的,经党委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统一刻制。新印章刻就后,各使用单位以旧换新,旧章由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验收并留印模后按规定上缴、封存或销毁。

六、各级机构须设专簿登记用印情况,并指定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认真负责、有高度组织纪律性的正式教职工作为监印人,管理好所负责的印章。

七、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符合要求,做到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

八、各级机构均须加强印章的安全保卫工作。监印人对印章须妥善保管,不准把印章携带到室外,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面上,人走必须锁好印章,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普教学生、成教学生的证件需加盖学院印章时,由学籍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统一办理,并将每次办证用印的学生名单等材料经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该部门公章后,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人送交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存查。

十、忻州师范学院钢印用于办理学院教职工的工作证和退休证、学生(学员)的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正式录取的学生的学生证等需要加盖钢印的证件。需盖忻州师范学院钢印的证件,承办单位要填写《盖钢印证件登记表》,并由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盖印。

十一、附属中学的印章管理按照普通中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