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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5-03-25 17:05:05  作者:冀小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保障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学校设保密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等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保密工作,设兼职保密员一名,协助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开展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党务、行政、教学、科研、管理、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六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确定为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按照《关于印发<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院党发〔202191号)执行。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为法定负责定密责任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学校的派生定密责任人,履行派生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责任。

第八条  因执行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应根据《忻州师范学院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派生定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解密的事项,由原密级确定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变更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


第三章 机要文件管理

第十条 机要文件是指上级党政部门通过机要渠道下发的各类文件、电报、刊物、资料、光盘等。

第十一条 校党委(院长)办公室是学校机要件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涉密载体的签收、传递、办理、保管、借阅、归档、清退、销毁等工作。收发涉密载体应严格履行手续,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机要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拆封,他人不得拆阅。机要室收文时,要当面按封皮号码逐件核对签收,拆封后要看清文件类别,清点份数,并根据密级和级别,分别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范围阅读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也不允许向规定以外的人员泄露文件内容。机要文件应在阅文室(党委(院长)办公室机要科)阅读,不得外传,确需借阅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见附件)

第十四条 传阅文件由机要室承办。传阅文件要直送,不得横传,阅完当天归还机要室,不得过夜。严禁将机要文件、资料带回家。不得随意摘抄,更不能拍照和使用图文识别小程序等记录机要文件内容。摘抄要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通过保密本摘抄,不得复印。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保密管理责任制采取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对口管理、整体防范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校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凡中央、省、市委、上级部门形成的涉密文件、资料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机要科负责管理。其他涉密事宜的管理,根据涉密内容,作如下分工: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事宜由武装保卫部负责。

涉及组织、人事方面的保密事宜由组织、人事部负责。

涉及科技方面的保密事宜由科研部负责。

涉及外事的保密工作由规划合作部负责。

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中的保密事宜由宣传部负责。

涉及纪检、统战、教务等部门的保密事宜对口负责。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涉及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产生、存放、保管秘密载体的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界定遵循先审后用原则,人事部门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岗前审查。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出境应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属于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及其过程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遵守相关保密要求。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组织重大涉密活动或涉密会议须履行审批手续,主办单位须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制定保密方案,报学校保密部门审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全程接受学校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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