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统计工作分类。我院暂分为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中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山西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分析、忻府区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季报)四类统计工作。
第二条 有效地、科学地做好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填报。综合组织协调全校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工作的上传下达。
第三条 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报出上级规定的各种综合统计报表、整理学校统计资料,满足各级部门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五条 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六条 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第七条 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归档案馆。
第八条 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