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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时间:2026-07-16 12:12:09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山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晋办发〔20258)《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998号)有关规定,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部门、各系(院)以学校层面开展的公务接待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组织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热情周到、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同城(主城区)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由来访单位事先向学校发出正式公函,告知访问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视作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因突发紧急公务无法提前出具正式公函的,须由接待单位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开公函及其他手续,同时做好书面情况说明。

第六条 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工作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坚持一事一审批、一事一核准、一事一结算接待单位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安排食宿审批表》附件1),经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呈接待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批、分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公务接待工作。凡未经审批的,原则上一律不予安排。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标语,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过程中,接待单位应当从严控制接待工作人员数量,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到精简高效。

第八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调研场所、调研项目和调研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有利于展示学校形象,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师生,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持公函来访的宾客在校期间产生的住宿、市内交通等差旅费用原则上由来宾回原单位报销。因学校邀请等特殊情况由学校安排住宿的,按学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240元。不超标准安排房间,不增加高档生活用品,不摆放香烟、水果、鲜花等。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确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1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用餐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或定点酒店予以接待。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利用其他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并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15人以上安排自助餐,每人每日餐食标准在100元之内;15人以下不具备自助餐的,按标准安排桌餐,桌餐标准不超过100/人。

除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确需学校协调安排用餐的,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车型。6人及以上人员出行,以乘坐普通商务车、中巴或大巴为主,原则上不乘坐越野车。车队规模一般不得超过3辆,沿途不得增加车辆。

来访人员需学校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应按照每人每小时10元的标准交纳交通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不得将单次接待活动分开填入多张接待清单。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部门、系(院)负责人签字把关,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核准后办理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坚持一事一报,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审批表、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由学校统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计财部负责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管理使用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负责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规行为的查处

二十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公务接待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 涉及外事活动的接待要按照上级外事部门有关规定,本着有礼有节、勤俭办事的原则接待。

二十二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十三 办法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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