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室
规章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 正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

时间:2018-10-10 00:00:00  作者: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任务分别是什么?

答: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一年为1个阶段。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方向是什么?

答:一是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二是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什么?

   答: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之基的必然要求。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坚持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6、扫黑除恶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7、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8、什么是“恶势力”?

答:《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9、什么是黑恶势力 “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黑案件有哪几类?

答:(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恶案件有哪几类?

答:(1)聚众斗殴罪;(2)强迫交易罪;(3)寻衅滋事罪;(4)敲诈勒索罪;(5)非法拘禁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追卖淫罪;(8)开设赌场罪;(9)故意损坏财物罪。

12、山西省公安厅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12个重点行业、领域有哪些?

答:(1)住房城乡建设和建筑工程;(2)交通运输和水利;(3)矿产资源开发;(4)渔业捕捞:(5)商贸集市和批发市场等经营领域;(6)文化教育卫生娱乐领域;(7)文物保护领域;(8)国土资源领域;(9)税务领域;(10)工商领域;(11)旅游领域;(12)金融领域。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增加的一个黑恶势力是什么?

答: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脉、恐吓、侮辱、课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4、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对象包括哪十二方面?

答:(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3)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4)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
     (5)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庭、宗族、宗教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6)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7)在交通、建筑、矿产等行业领域非法经营、强揽工程、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8)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以及“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11)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2)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15、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举报黑恶势力?

答: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方式如下:

山西省公安厅“扫黑办”:

1、举报电话:0351-4034110

2、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山西省公安厅扫黑办

3、网络举报:山西公安便民服务在线线索举报栏目 (http://site.sxgabmfw.gov.cn/site/interaction/techshow.aspx?menuid=402015)

忻州市扫黑办

  1.举报电话:0350-3050075工作时间接听

2.举报信箱:xzsshb3050075@163.com

忻州市公安局扫黑办

1.举报电话:0350-20681100350-2069110

2.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忻州市忻府区五台山北路忻州市公安局扫黑办

忻府区扫黑办

1.举报电话:0350—1100350—20785980350—30524630350—2110110

2.举报信箱:区委政法委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忻府区胜利街49),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侦大队(长征东街22),忻府区公安局刑侦大队。

3.举报邮箱:xfqzzdc@126.comzsfjjlb@163.comxfqshce@163.com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忻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